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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何错?海运女殷红告百度胜诉 判百度首页道歉三天并赔偿22000元
所属区域:北京 新闻类别:文化与科技动态 发布时间:2010-7-4 人气指数:
 
      天极网南京站2010年7月1日消息 时隔8个月,“海运女”状告“百度”搜索引擎名誉侵权的纠纷,终于有了阶段性结论。昨天下午,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在“海运女”艳之照门事件发生后,殷小姐的个人不雅照经搜索引擎广为传播,作为网络运营方的“百度”存在过错。法院据此判决“百度”应当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殷小姐2.2万元的各项损失。记者注意到,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要在本案宣判的次日才正式生效,但静安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已经参考了《侵权责任法》中相关条款的立法原意,对网络侵权纠纷中一贯强势的搜索引擎,作出了败诉判决。 
      事件回放:前男友网上传播不雅照
      殷小姐与前男友朱某于去年4月分手,但之后朱某并不甘心,在多次希望与殷小姐复合未果后,心生恨意的朱某于5月8日将大量涉及殷小姐个人隐私、内容不雅的照片传至本地知名论坛“宽带山”上,并迅速被网友以“海运女”艳之照门为标题,将殷小姐的不雅照片在网络上传播。虽然朱某事后很快被警方刑拘,但已经上传到网络的不雅照片却仍被广泛散布。在原始网站已经屏蔽、删除掉相关照片的情况下,有人习惯性地尝试通过搜索引擎寻找相关照片,而当时在“百度”网站中,不但有大量“海运女”的不雅照链接。在“百度百科”中,也出现了“海运女”的专栏,透露了殷小姐的真名、就读学校等详细的个人资料。甚至还有网友利用“百度知道”的栏目,公布了“海运女”真实姓名的“最佳答案”。
      得知自己的隐私被曝光后,殷小姐遂委托律师,在媒体上发表了《律师声明》,希望有关个人、网站能尊重她的隐私和名誉权,终止相关不雅照片的进一步传播。可声明发表一周后,殷小姐发现“百度”中关于“海运女”不雅照的搜索链接依然大量存在,于是在公证处的帮助下,对网络证据进行了采集。在之后的诉讼中,殷小姐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百度”停止侵权,删除网站上所有不雅照片、生活照片及个人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
      “百度”庭辨:侵权内容不受控,拒赔
      在去年10月的庭审中,“百度”公司提出,涉诉照片是发布并受控于第三方网站,其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只是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自动生成与第三方网站的链接,搜索引擎所起的是检索作用,本身没有刊登、发布、传播涉诉照片。“百度”特意在“海运女”事件发生后投入了近200人,对搜索结果进行人工过滤和删除,但因为第三方网站仍然不断上传新的图片,难免在搜索中仍然存在殷小姐部分图片。而且,某些图片系殷小姐的生活照,不涉及黄、赌、毒等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内容,“百度”没有义务主动处理。 
      “百度”公司还表示,殷小姐的《律师声明》刊发在一份地方性报刊上,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而且在声明中仅以“YH小姐”署名,没有明确权利人的主体,所以不构成有效的通知。而在2009年8月的一次公证中,“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殷×”关键字后,也已经不再出现涉及殷小姐的不雅照片。据此,“百度”公司拒绝向殷小姐进行赔偿、道歉。
      但让“百度”一方尴尬的是,法官当庭在电脑中打开了“百度”网站,在搜索结果中,仍然发现了大量的“海运女”不雅照内容。
      判决观点:两类搜索结果侵权
      法院认为,殷小姐所诉侵权内容可分为三类:1、搜索结果中可见大面积身体裸露的“不雅照”;2、以“殷×”为名的生活照;3、“百度百科”中涉及殷小姐的个人信息及照片下载链接。
      在所涉的“不雅照”中,绝大多数可从照片中直接辨认是殷小姐的容貌,使阅读者将照片内容与殷小姐联系,即使“百度”已将图片微缩,仍不影响对图片中人物的辨认,其内容又是对人体隐私部位的曝光,足以令普通阅读者认定殷小姐生活不检点,降低对她的社会评价度。同时,“不雅照”中也有单独反映人体隐私器官的照片,法院不能认定此类照片侵犯的对象是殷小姐。
      而涉及生活照部分,殷小姐未能证明曾就此向“百度”进行投诉,“百度”无从判断该类生活照属侵权的抗辩成立。考虑到全国名为“殷×”者不可胜数,同名者都有在网络上表达言论、宣传肖像的权利,若要求“百度”对以“殷×”为关键字的生活照全部过滤,超过合理的范畴,法院对此不作处理。
      至于“百度百科”栏目中,殷小姐个人信息及照片下载链接,法院认为,该信息存在于“海运女”词条下,且有词条补充信息介绍事件始末,可以认定该信息均指向殷小姐。该词条所附链接,也指向侵权照片压缩包的下载页面,并附有“上海海运学院海运女艳之照门最全照片合集”的文字说明,且该照片与“海运女”、“殷×”有直接关联,构成了对侵权照片的传播。对此,“百度”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搜索引擎侵权,未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故应担责。
      法院还认定,根据有关证据,“百度”不晚于2009年5月15日就应该知道,搜索引擎被网友用于搜索涉案不雅照片。之后,“海运女”、“海运门”皆为本案的重要关键字,已被新闻媒体采用,为公众广泛知晓,将上述关键词纳入过滤范围是必要的,“百度”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照片在更大范围内传播,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停止对殷小姐名誉权的侵害,断开搜索引擎中可辨认殷小姐相貌的涉案图片链接;删除网站上殷小姐的个人信息;连续三天在“百度”首页醒目位置刊登向殷小姐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为殷小姐恢复名誉;支付殷小姐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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