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18日发布消息,原工商银行江门分行行长林建忠受贿4000万元人民币和挪用公款1590万港元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目前深圳市中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建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天健集团”,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各占33.33%的股份)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参加公开拍卖竞拍购买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81818182股国有法人股,却因资金严重短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拍卖款项,同年9月,梁广义找到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分行行长林建忠,请求给予帮助,并代表天健集团口头承诺给予林建忠天健集团持有的上述美达股份利润的20%的好处。 2002年10月期间,林建忠操纵银行内部的贷款审核过程,帮助天健集团从江门分行获得贷款共计人民币1.3亿元(具体由新会支行办理)。2003年下半年,天健集团陆续归还上述贷款。 在上述贷款放款前,天健集团因资金周转困难,梁广义找林建忠借款。林建忠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将江门分行在香港银行账户(“小钱柜”)内的资金免息借给天健集团使用。2002年9月18日,江门分行工作人员按照林建忠的指示将港币1590万元转账到天健集团在香港的银行账户。 2007年5月至12月,天健集团陆续卖出天健投资公司、新力投资公司的3000万股美达股份,得款人民币2.76亿元,天健集团的工作人员按照梁广义的指示,将其中新力投资公司卖出美达股份得款人民币1.3972亿元中的4000万元转到林建忠所有的公司银行账户,以兑现对林建忠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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