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在出租屋内剖腹自杀,作为有妇之夫的梁某强因为害怕家人知道他们之间的不当关系,竟关上出租屋大门不顾而去。年仅25岁的年轻女子阿容丢掉了性命,她的尸体直到两天后才被发现。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强与阿容作为情人而且又独处一室,在法律上应有救助的义务,为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某强有期徒刑三年。近日,梁某强提起了上诉,他的代理律师称,就算是夫妻也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案发:年轻女子惨死出租屋内 2011年6月7日晚上8时许,住在顺德区容桂街道翠竹中路严地街一出租屋内的毛女士忽然闻到一股臭味,她隔壁房间的门里还流出一些暗红色的液体,她于是马上通知了房东。次日,房东来到了现场后马上报警,公安机关在房间里发现了一名女子的尸体。其腹部被刺,血流了一地。死者名叫阿容,广西人,25岁左右,她在事发前两个月与男朋友一起租下了案发的房间。 当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严地街葵西巷的另一间出租屋内,将阿容的同居男友梁某强抓获。梁某强43岁,也是广西人,他与阿容于2006年前后相识,后来二人成为情人。 原因:恋上有妇之夫自杀殉情 检方表示,2011年6月5日零时30分许,梁某强与阿容以及其他朋友吃完夜宵后,回到了出租屋。阿容走进冲凉房,约一分钟后手持一把水果刀走了出来,质问梁某强是否不要她,随后双手举起水果刀自上往下刺向自己的腹部。 梁某强扶住阿容的身体让其慢慢躺下来,看见其腹部有大量鲜血流出且脸色苍白,嘴巴和双眼微微张开。梁某强不但没有施以救助,反而将房门锁上后离开现场。梁某强后来解释他离开的原因是“害怕被连累”,害怕外人以及家人知道他与阿容的不当关系。 为什么阿容会认为梁某强“不要她”从而自杀?据阿容的朋友练某说,早在2009年的时候,她就听阿容说梁某强已经有老婆,想和她分手,但阿容不同意。阿容为此曾试图自残、自杀。 一审:情人独处一室有救助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强在阿容持刀自杀未亡时,明知自己进行的行为会导致阿容失去求救或他救机会从而死亡,而放任该危害后果发生,导致阿容死亡。梁某强与阿容是情人并一直保持两性关系,案发当天其和阿容在出租屋单独相处,因此在此特定关系、特定场合下梁某强对于阿容自杀的行为就负有抢救的法定义务,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犯罪。 此外,法院还认为,在认定民事责任承担方面,阿容作为成年人,其采取自杀的行为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相应减轻梁某强赔偿责任为30%。法院后查明,阿容死亡所产生的损失为28万余元。 据此,去年12月4日,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由梁某强赔偿死者家属84000余元。梁某强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就算是夫妻也没法定救助义务” 梁某强的代理律师称,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就连夫妻之间也未规定法定的救助义务,情人或朋友就更没有规定了。此外,自杀才是阿容死亡的直接原因,整个自杀过程中,阿容没有发出任何求救。即使梁某强及时施救,也并不能改变阿容最终死亡的事实。 据了解,案件已于近日二审开庭,并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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