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获悉,国务院法制办将于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未涉及电影分级。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影不得含有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13项内容。 记者将征求意见稿与2002年2月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比较发现, 电影被禁内容由10项增至13项。新增被禁内容包括: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传吸毒,渲染恐怖;传授犯罪方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 据了解,电影分级是国际惯例,我国电影立法一直在对此探讨调研。此次公开的征求意见稿未涉及此项内容,可视为已明确我国电影市场不搞分级。 电影院占用放映时间播放广告将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 记者今天获悉,国务院法制办将于1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被要求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强调,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企业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1月1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相关阅读:《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背景资料:《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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